第一条 为健全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制度,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纳入烟台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烟台市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管理采取“统一征集、入库管理、分级使用、监督考核”的方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专家的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专家的征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发布公告,向社会统一征集专家。一般每3年征集一次。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或者相近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
(四)能按要求参加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家主要采取单位推荐、专家举荐等方式申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部门(单位)对申报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 专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台市评委会入库委员信息登记表》及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
(三)研究或工作成果的证明材料;
(四)由专家举荐的,应提供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八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符合条件的专家,经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纳入全市专家库统一管理,并按系列(专业)进行分类。
第九条 专家库分为主任(副主任)委员库、评议(专业、学科)组长库、评委委员库。
第十条 下放评审权(授权)的评委会组建单位或办事机构,应按要求建立专家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纳入全市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遇有特殊情况,专家库不能满足评审工作需求时,评委会组建单位或办事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临时征集专家人选,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向专家库补充人选。
第十二条 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章 专家的遴选要求
第十三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或办事机构在召开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员专业分布情况,按要求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提出专家人选建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评委会专家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第十五条 评委会专家组成应当是单数,且不能为3的倍数。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按职称系列组建的评委会,专家人数原则上应当为: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初级评委会不少于7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组建评委会的人数,按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同时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专家,原则上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3;中级评委会专家,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2/3;初级评委会专家,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七条 评委会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五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接受评审业务培训;
(二)对有关评审政策、标准以及相关情况享有知情权;
(三)了解参评人员具体情况,查阅评审相关材料;
(四)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干扰,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享有独立投票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评审费;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服从评委会组建单位或办事机构评审工作安排;
(二)参加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四)在评审工作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委会办事机构反映情况;
(五)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评委会办事机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专家在参加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与申报人员有亲属关系;
(二)与申报人员存在利益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六章 专家的工作要求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主任委员负责把握会议进度、平衡评议标准和尺度;评议组长负责本专业组评议工作,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评委委员负责对申报人进行评议,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以公正、负责的态度参加职称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提出评议意见。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从信息真实性、工作岗位、业绩成果、专业能力等方面,按照所评审职称级别的评价标准、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好中选优。
在评审表决环节,专家应在对所有参评人员进行详细了解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违反廉洁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泄露评审内容;
(三)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四)不得违反回避制度,干预有利益关系人员的评审结果;
(五)不得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职称评审公信力的其他活动。
第七章 专家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家监督考核的宏观指导;评委会组建单位或办事机构负责对专家监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是否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专家的评审工作质量、工作态度、遵规守纪和履行职责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或办事机构负责对专家评审情况、工作表现进行评价,提出综合考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具体考核标准和比例,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合理设置。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认真、业务精通且连续2次考核优秀的评委委员,可调整为评议组长人选;对于在业内知名度高,能够发挥领军作用,且连续3次考核优秀的评议组长,可调整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人选。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批评或记录,并暂停其专家资格:
(一)已接受邀请参加评审会议,未按规定时间出席且不及时通知评委会办事机构,影响整体职称评审工作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偏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职称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并依纪问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专家的日常工作情况考核,定期开展职称业务培训,凡群众反映较差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原文链接:
http://rshj.yantai.gov.cn/art/2022/5/31/art_55710_2905414.html